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66********,汉族,高中文化,武冈市**局下岗职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街道办事处**路**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5月5日被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盗窃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调取李某甲前科资料,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5月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8日晚20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经过资水南路时,见到周某某店门口摆放有两盆发财树,将其中一盆发财树盗走,该发财树价值200余元。
2、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经过新建材城朱某某开的“九吉卫浴店”门口时,见到店门口摆放许多盆花,遂将其中八盆花盗走,八盆花价值300余元。
3、2019年11月底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经过武威路蒋某某开的“老店平价商行”门口时,见到店门口摆放有许多盆花,遂将店门口的六盆花盗走,六盆花价值400余元。
4、2019年12月6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经过武威路时,见到张某某家门口摆放有盆栽,遂将一盆三角梅花和一盆四季青盗走,两盆花价值450元。
5、2019年12月16日晚,被告人李某甲将武冈市易家坪**号管某某家门口的一盆盆景偷走。
被告人李某甲投案自首,主动退赃,并同意对本案适用
简易程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2、被害人周某某、张某某、蒋某某、朱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4、扣押笔录、勘查笔录;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和监控视频光盘各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系投案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87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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