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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家住陕西省旬阳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高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3月25日下午两点钟左右,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陈某某、黄某某、李某乙(三人均已起诉)驾驶一辆白色东风牌SUV小桥车(车牌为豫D*****)从丰城市出发,4时左右到达高安市相城镇,在江西省**有限公司踩点伺机盗窃。晚上8时左右,李某乙开车将陈某某、黄某某、李某甲三人送至**有限公司工厂附近后开车离开。次日凌晨,陈某某、黄某某、李某甲三人翻墙进入厂内,使用长柄断线钳将配电柜至机器上的电线剪断,将剪断的电线环成圈后扛至围墙边扔出,扛到路边的草丛中,陈某某联系李某乙,不久李某乙开车到达,陈某某、黄某某、李某甲将窃取的电线放入车子的后备箱后四人驾车离开现场。之后,陈某某、黄某某、李某甲将窃取的电线卖给他人(身份正在核实),获得账款八千余元,陈某某、李某甲、黄某某三人进行了分赃,其中陈某某多分的几百元钱。

2、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陈某某、黄某某、李某乙以同样的方式再次进入**有限公司工厂内盗窃电线,并将盗取的电线卖掉,获得赃款4000余元,后陈某某、李某甲、黄某某三人进行了分赃,每人分得赃款一千余元。

经高安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认定,高安市相城镇**公司两次被盗电线价值为452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同案人供述;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为人民币4524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宜男

(院印)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高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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