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洱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301970********,白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家住洱源县右所镇**村委会**村二组23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洱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洱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9年8月起,被告人李某甲在洱源县右所镇**村委会**组其家中提供电动麻将机、扑克、茶水、饭食等,组织人员以打麻将、斗牛、斗地主的方式赌博。打麻将每场每人买底3000元。李某甲在参赌人员不够时打电话联系人员参与赌博,人少时直接参与赌博。期间,李某甲按每场麻将“抽水”200元或300元,共抽取水钱5000多元。陈某甲、王某某、黄某某、杜某某、宋某甲、张某甲、宋某乙、宋某丙、李某乙、杨某某、陈某乙、钟某某、张某乙等人多次到李某甲家参与赌博。2019年9月24日21时许,洱源县公安局右所派出所民警出警至李某甲家中,将正在打麻将赌博的陈某甲、王某某、黄某某、杜某某及斗地主赌博的宋某甲、张某甲、宋某乙当场查获,从王某某、黄某某、宋某甲、张某甲、宋某乙五人身上共查获赌资5838.5元。案发后李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了非法所得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2. 证人陈某甲、黄某某等 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地、赌博工具等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洱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启慧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2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陈某甲、黄某某等16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5.随案移送扣押在案的非法所得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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