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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甲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镇**村**村**号。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9年11月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13日间,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已判刑)、林某某、吴某某、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珠海市香洲区从事非法兑换港币活动。被告人李某甲负责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招揽客人并谈好兑换港币的数额、汇率,后由李某乙等人在珠海市拱北口岸一带的商行用人民币兑换成相应的港币,由被告人李某甲携带前往澳门特别行政区赌场,或汇入澳门特别行政区太阳城赌场的专用帐号,再由被告人李某甲取出交给相应的客人,从中挣取差价,共同获利。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13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等人共向某某、范某某等27人非法兑换港币共计人民币5510220元。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李某乙、杜某某等的证言;3.书证;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具有认罪态度好的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跃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共3卷、光碟2张;

3.涉案人民币2万元、银行卡19张现扣押于珠海市公安局拱北派出所,请一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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