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郊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302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现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0月10日被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31日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于2017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5日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在阳泉市郊区**饭店,谎称其有能力为被害人郭某某嫂子办理热力公司正式工作,以交纳工龄费、疏通关系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郭某某钱款共计4.5万元。
2、2019年8月15日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在阳泉市郊区**饭店,谎称其有能力为被害人苏某某女儿办理阳泉市住建局正式工作,以交纳考试费、体检费、培训书本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苏某某钱款共计75682元。
3、2019年10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在阳泉市开发区古城小区张某某家中,谎称其有能力为张某某妻子办理交通局正式工作,以交纳考试费、疏通关系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张某某钱款共计5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170682元,所得钱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日常消费。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9日被扭送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收条、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等;2.证人武某某、霍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苏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志明
检察官助理:王立丽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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