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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毅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刑诉〔2019〕335号

被告人李毅,外号“幺坨”,男性,1981年6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810607001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邵阳市大祥区拦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戴家路85号10栋2单元302号。因犯盗窃罪,2017年11月13日被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9月2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邵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毅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21日、22日凌晨,被告人李毅在其位于邵阳市戴家路85号10栋2单元302房内三次容留吸毒人员谢某某与其共同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同年8月23日15时许,邵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上述租房抓获被告人李毅,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及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尿样检测报告及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资料;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毅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搜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毅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毅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凤姣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毅现羁押在邵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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