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李燕林,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龙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4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燕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燕林于2019年3月份开始盗窃黄牛,至今一共实施盗窃行为九次,盗窃黄牛共二十二头。2019年3月24日在龙门县**镇**村盗了被害人刘某甲的一头牛;2019年4月3日在龙门县**村的**附近盗窃了被害人陈某甲的两头牛;2019年4月10日在龙门县**镇**村盗窃了被害人陈某乙的两头牛;2019年4月27日在龙门县**镇**村盗窃了被害人沈某某的四头牛;2019年5月27日在龙门县**镇**村的果园里盗窃了被害人刘某乙的五头牛;2019年7月10日在博罗县**镇**村委会**坂田盗窃了被害人黄某某的三头牛;2019年9月29日在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盗窃了被害人聂某某的一头牛;2019年10月7日在龙门县**镇**村的林场附近盗窃了被害人何某某的两头牛;2019年10月31日在龙门县**镇**村的居民牛栏里盗窃了被害人刘某甲的两头牛。经龙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博罗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22头牛共计1284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燕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燕林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春明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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