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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章希盗窃案)(公开版)_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李章希,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41974********,汉族,农民,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住河北省魏县****大道**号。盗窃罪2009年6月1日被河北肥乡县人民法院判决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2014年9月12日被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罚金五千元,2015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魏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当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南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章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8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李章希伙同李某某在河北魏县大马村东南村盗窃安某某门楼下一辆绿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之后销赃处理。经魏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896元。

2、2017年09月01日14时许,被告人李章希伙同李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到南乐县梁村乡前翟村进行盗窃,盗走张某某家中过道里停放的一辆雅马哈牌摩托车。李某某驾驶被盗摩托车、李章希驾驶作案摩托车,一起逃窜至河北省境内,之后由李章希将被盗摩托车停放在田地间的草垛里,摩托车下落不明。经南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一辆雅马哈三代摩托车的鉴定价格为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章希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安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被告人李章希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魏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南乐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章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章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章希系共同犯罪,具有累犯、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等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民起

检察官助理:郭春秀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各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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