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子长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李*,性别:**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族,公民身份号码6106231998********,**文化,陕西省子长市**镇**村民委员会074号,住子长市**镇**村,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子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3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同日被子长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子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日 20时许,被告人李*在子长市**镇子长市瓦窑堡镇石窑坪之前的**火锅(现在的巴蜀一品鲜)门前与被害人徐某某发生了口角,徐某某离开后李*心里受不下来,随后李*和高*在子长市秀延小学公共厕所旁将徐某某追上,高*先在徐某某的头上打了一拳,李*、高*(另案处理,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在撕扯徐某某的时候,徐某某摔倒在地,徐某某被摔倒在地后李*、高*分别用拳头、脚在徐某某的头部、身上乱打、乱踩,致使徐某某受伤住院治疗。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8年8月15日,李*向子长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投案自首。李*赔偿被害人徐某某38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李*的供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轻伤,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晓燕
2021年2月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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