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阳检刑诉〔2021〕117号
被告人杜**,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榆林市***,住********,打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4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21时34分许,被告人杜**酒后驾驶陕KS8343“大众”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榆林市***路时,与同向行驶的张**驾驶的川A65QW3“捷途”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
经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认定:杜**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无责任。
经榆林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杜8*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7.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白**的证言;
3.被害人张**的陈述
4.被告人杜**的供述和辩解;
5.血醇检验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一崴
检察官助理:彭文伟
2021年2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杜**现取保候审,住陕西省榆林市******,联系电话: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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