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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杜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尧检刑检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3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蒲县,现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巷**社**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晋L****7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鼓楼南大街与福利巷口北侧约20米处路段时,将同方向在前行驶的李某驾驶的晋L****6号“一汽”小型轿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交通事故。

2019年12月01日经临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南城大队认定:杜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本案民事部分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

2019年12月01日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检验结果: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80mg/100ml.

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过悔罪情节,无违法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海潮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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