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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杜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3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乡**村,住五台县**乡**路**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五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五台县公安局阳白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山西省五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5月,被告人杜某某在手机上利用二个微信账号(昵称:“缘缘”,微信号:wxid_9icsj5******;昵称:“雨蝶”,微信号:wxid_szcan1******)组建名为“亲朋好友聊天群”的微信赌博群,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被告人在群里组织成员下载安装“悠闲山西麻将”软件,群成员在该软件平台开好房间并自行组织群成员进行打麻将的赌博活动。开一次房间玩1场,1场为8局,8局结束房间便失效,结算一次输赢,并将游戏积分结算截图发在微信群中,根据1积分等于1元或0.5元,输家把钱以微信红包的方式发在微信群中供赢家收取,结算过后,大赢家通过微信给被告人杜某某发三元的管理费。经计算,从2019年1月1 日至2019年5月7日,被告人杜某某在该赌博群共抽头渔利17388元,开支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手机;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参赌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赌博结算图、微信资金明细表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高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电子物证勘验检查工作记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通过聊天软件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新娥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五台县**乡**路**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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