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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杜某某故意伤害)(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捕前住榆阳区**路**排**号,无业。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杜某某发现其妻马永清与被害人谢某某有不正当关系,被告人杜某某持刀在榆阳区地毯厂家属院附近的路边找到谢某某并将其捅伤。

经榆林市榆阳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被害人谢某某肺部损符合重伤二级,面部、右胸部、左上肢瘢痕长度符合轻伤一级。

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洁萍

张宇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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