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杜尔撒,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371992********,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雷波县**乡**村*组**号。2014年7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尔撒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 日17时许,被告人杜尔撒来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路**号****小区*期,趁*栋****号被害人黄某家门未锁无人之机,偷偷进入房屋并在卧室内拿走1500元现金,准备离开时发现大门上锁无法离开,直至同日23时许,被害人回到家中发现杜尔撒并将其抓获。另据杜尔撒供述,其多次在****小区*期*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尔撒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念其认罪悔罪,结合本次犯罪的手段、性质、前科犯罪情况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边晟
(院印)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杜尔撒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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