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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杜某某重换、伪造、买卖身份证件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2198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住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街道**村委**号。曾于2019年7月25日因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投案自首,同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重婚罪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1月17日,被告人杜某某与丈夫陈某某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和,但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其居民身份证由丈夫陈某某保管。2016年3月份被告人杜某某认识叶某某,并与之交往。因怀孕需要与叶某某结婚,被告人杜某某向一名妇女(身份不详,在逃)提供了本人信息,购买了被害人林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及伪造的户口本。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杜某某使用被害人林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及伪造的户口本与叶某某在遂溪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案发后,于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杜某某主动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3. 证人叶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

6. 接收证据材料清单、结婚登记信息材料、杜某某微信账单;

7. 遂溪县公安局遂城派出所情况说明;

8. 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9. 无犯罪记录证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表;

10. 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

11. 被告人杜某某的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归案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有配偶而伪造、买卖他人身份证件与他人重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告人杜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因涉嫌重婚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秀宇 

2020年3月30日

附: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案宗贰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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