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3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某某**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6月13日被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720元;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3年10月23日被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6日被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山西省平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26日被山西省平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8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山西省平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平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到平某某老干部局家属院,趁被害人张某甲熟睡之机,进入被害人家中,将被害人放在床头的两部VIVO手机盗走。后被告人杜某某返回宾馆,用被害人张某甲的微信给自己微信发红包,话费和视频账户充值,共计2992.4元。经平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部手机价值1613元。综上,被告人杜某某盗窃数额共计4605.4元。
案发后张某甲儿子张某乙找到被告人杜某某,杜某某将两部手机退还被害人,并赔偿被害人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4.书证:到案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转账截图、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次故意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伟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山西省平某某看守所。
2.案卷二册、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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