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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来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公开版)_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来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在晋城市**局工作,户籍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区**苑小区**号楼**单元**室,现暂住山西省晋城市**区**街小区**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来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被告人来某某经广东省佛山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倪某某(已判决)同意后,未经工商部门注册、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晋城市城区**商贸区**号成立佛山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晋城办事处。来某某以投资理财利息高、资金安全等理由,通过广告宣传、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将资金汇到佛山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账户。

截止目前,已接到15名集资参与人的报案,吸收存款金额达88.994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88.794万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集资参与人崔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2. 证人倪某某的证言;

3. 鉴定意见;

4. 辨认笔录;

5. 相关书证;

6. 被告人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来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广告宣传、口口相传等途径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高于银行利率的回报,扰乱金融秩序,严重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来某某到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毓斌   

检察官助理:宋建新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来某某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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