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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文武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镇**社区***巷*号*栋*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皖******白色大众轿车自南向北行驶至蒙城县******路段时,撞到前方自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行人李某某、赵某某、王某、朱某某,致李某某、赵某某、王某、朱某某倒地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杨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0.5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等;2.被害人陈述:朱某某等人询问笔录;3.被告人供述:杨某某讯问笔录;4.鉴定意见:皖庄子司鉴【2019】毒鉴字第7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没有避让,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葛蕴慧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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