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月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21997********,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8年8月31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后因证据不足、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9月3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经补充证据,2019年10月13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丙,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8年8月31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后因证据不足、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9月3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经补充证据,2019年11月22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杨某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以来,王某某、王某旭、陈某凤、万某能、刘某龙、张某某、韦某东、覃某某、白某某芬、童某某、范某某、叶某祥(均已判刑)等人在鹰潭市月湖区进行非法传销活动。王某某作为大主任,以本市解放路、山背小区、西湖路等处三个出租屋作为传销据点,指使主任王某旭、主任陈某凤、管家万某能、管家刘某龙、管家张某某等人,管理上述三个传销窝点,并以网络交友、帮忙找工作为由将多名被害人骗入传销窝点,有组织地实施多起非法拘禁犯罪,逐步形成了以王某某为首要分子,王某旭、陈某凤等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杨某某、杨某丙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在王某某等人的指使下,参与实施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17日,被害人吝某某被杨某丙以谈恋爱见家长为由骗至鹰潭,后王某某安排杨某丙和白某某芬将吝某某带至本市**小区8栋2单元**室传销窝点。窝点内成员王某旭、万某能、韦某东、童某某、覃某某、刘某龙控制吝某某,不让其离开,并对其进行言语恐吓、搜身;之后,上述人员按照王某某的安排对吝某某睡觉、上厕所等日常活动实施贴身看管,防止其逃跑,并对其上课“洗脑”。一周后,吝某某自愿购买“产品”并加入传销组织。
2、2018年5月23日,被害人许某某被杨某某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本市**路**号1单元**室传销窝点,王某旭、覃某某、范某某、童某某、张某某等人按照王某某的指使,对许某某实施人身控制、言语威胁,并对其睡觉、上厕所等日常活动贴身看管。五、六天后,许某某被迫购买“产品”并加入传销组织。
3、2018年7月4日,被害人杨某亮被网友骗至本市**路**号某医院附近一传销窝点,被非法控制在该窝点内至7月29日,后杨某亮又被王某某转移至本市**小区8栋2单元**室传销窝点,其人身自由继续受到杨某某、杨某丙和陈某凤、万某能等人非法控制。2018年8月31日上午,杨某亮趁人不备将求救纸条扔至隔壁阳台,经群众报警,杨某亮被警方解救。
被告人杨某某先后于2018年8月31日被抓获、2019年10月13日经传唤到案;被告人杨某丙先后于2018年8月31日、2019年11月17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羁押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吝某某、许某某的陈述;3.证人(同案犯)王某某、覃某某、张某某、范某某、叶某祥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杨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杨某丙伙同他人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杨某某、杨某丙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玉燕 张小梅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杨某丙现均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