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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某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重婚案)(公开版)_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兴平市院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市,住**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2009年在延安市从事足浴工作中,认识了武警延安支队战士,对武警工作有所了解。随后杨某某便从网上购买了制式武警服装、标识牌,资历章,伪造了武警工作证件、武警部队值班表、工资单,以武警身份与多名武警战士谈恋爱。

2013年杨某某自称武警陕西总队干事,在网上与31689部队河南籍士官李某某认识,随后与李某某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16年9月与李某某登记结婚。在与李某某的婚姻存续期间内,杨某某又以“杨洁”的名字与李某某战友莽某某(31689部队士官)谈恋爱,并于2018年1月18日与莽某某在乌兰浩特举行婚礼。为了能够与莽某某结婚,杨某某制作了“杨洁”的户口本,在向莽某某所在部队出具《结婚调函报告表》时,杨某某在网上找人私刻武警陕西总队政治部、武警陕西总队保障部公章各一枚。杨某某为了掩饰其与李某某已经结婚的事实,还在网上花钱办理了与莽某某的假结婚证。婚后莽某某将其大部分工资收入转账给杨某某使用。

2019年8月5日莽某某到兴平市公安局报案,2019年12月7日杨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提取、扣押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了达到其冒充武警的目的,先后从网上购买武警工作证件、私刻武警陕西总队政治部、武警陕西总队保障部公章各一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其与李某某婚姻存续期间又与莽某某结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军锋

2020年5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现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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