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辽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吉林省东辽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东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东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9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吉D****5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东辽县辽河源镇居安村一组路段时,与行人孙某甲相撞,造成车某某及孙某甲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果。经认定,杨某某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孙某乙、么云波证言;
3.书证;
4.鉴定意见。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广武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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