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2019〕26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委**庄**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和县乌江街道驶往香泉街道,6时10分,该车由东往西行驶至S348线5Km+200m处时,越过道路中心线,与迎面由西往东行驶,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苏******(临)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杨某某、李某某二人受伤、两车受损,当日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意见: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部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林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婷婷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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