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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公开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乡**村**号。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8年3月6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海壮,北京青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向本市海淀区**路**号院**号楼(幸福荣耀超市)寄送快递的方式,以人民币260元的价格向举报人出售姓名为陈梅的居民身份证1张。经鉴定,涉案居民身份证的制证材料系伪造。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李某某、刘某某、徐某某人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居民身份证检验报告;6.扣押笔录;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刚
助理检察员:  鞠澎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辩护人李海壮联系方式1391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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