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12221998********,壮族,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天峨县**村**屯**号,现住罗甸县**镇**栋**单元**号,无犯罪记录。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4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日重新对杨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凌晨02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河滨路**店铺喝酒,酒后杨某某驾驶贵JM****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人民路方向往明珠广场方向行驶,04时38分,当车行驶至罗甸县**镇**路**路路口100米处时,碰撞到由蒙某某驾驶的贵JV****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造成蒙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某驾驶车辆驶离现场将车辆停在**小区内,后杨某某步行返回到事故现场未发现被撞车辆和人员,杨某某便回家。经调取监控发现肇事车辆驶入罗甸县**镇**巷内,民警立即赶到**巷**小区并查获肇事车辆,民警对贵JM****号肇事车辆进行勘查,杨某某看见后主动向民警陈述其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驶离现场的事实。民警发现杨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随即对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32mg/100ml,后民警将杨某某带至罗甸县中医医院抽取其血样5ml各两管保存送检,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01.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血登记表、现场照片、道路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石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贵中一司鉴[2020]毒鉴字第29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驾车逃离现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态度好,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取得对方当事人书面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远婷
检察官助理 梅昌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方式:18224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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