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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曾因犯走私毒品罪于2001年4月27日被原潞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云N***** 号( 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芒市**大街由南向北行驶。03时许,当其行驶至芒市**大街与**路交叉口路段时,与沿**路由西向南行驶的廖某某驾驶的云N*****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事故造成被告人杨某某受伤,两车不同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88.84mg/100mL血,伤情为轻伤二级。经调查,被告人杨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云涛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视听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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