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三组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71972********,吉林省通榆县人,汉族,无文化,农民,住通榆县**镇**村**社。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3日被通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1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8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2日20时58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吉G*****号尼桑牌小型轿车沿通榆县至**乡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门前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结果为163.1mg/100m1,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期间,杨某某在2020年3月26日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62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3、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等在卷为凭;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永胜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通榆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