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21977********,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 **中心副主任,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路**号**幢**单元**室,住宁洱县**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宁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宁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22时07分许,被告人杨某某为将车开至宁洱县**小区外道路上的停车位停放,醉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在**小区停车位倒车时,与停放在后面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宁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处置过程中,发现杨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于是将杨某某带至宁洱县人民医院,由于杨某某拒不配合,未能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当日22时35分,宁洱县人民医院医务人员抽取杨某某静脉血液检验。经宁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乙醇含量为231.03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悔过书等;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酒醉后驾驶机动车在小区道路上行驶,并在倒车过程中与后车发生碰撞,经宁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231.03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五个月至六个月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宁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夏泓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电话13887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67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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