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杨**,女,1970年12月0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70120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2019年11月07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容留卖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镇平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杨**在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东工贸区租房经营“千惠”沐足店期间,容留陈某某、张某某、魏某某等人在店内从事卖淫活动,从中收取分成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提供卖淫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半,并处罚金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兆卿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现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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