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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 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519********,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组,现住陕西省礼泉县*****组,农民。2018年6月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7月31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韩城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韩城市“**花园”工地原施工负责人张某某(已判决),以讨要工程余款为由,多次到“**花园”工地,采取剪电线、扳电闸等手段阻碍工程进行,与现场施工队的杨某甲(已判决)、杨某乙(已判决)等人产生矛盾。2017年9月8日凌晨5时许,张某某与程某某(已判决)经事先预谋,以索要工程款为由,由程某某纠集郭某某(已判决)、杨某甲(已判决)、蒙某某(已判决)、赵某某(已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等人窜至韩城市新城区**花园工地,采取堵门、断电等方式阻拦工程,在阻工过程中与该工地工人杨某丙、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冲突。程某某、郭某某、杨某某、蒙某某、赵某某、被告人杨某某等人随即驾车持械追逐拦截张某某、杨某甲,并分别在**花园小区内及本市新城区盘河路路边持械对二人进行殴打,致二人身体不同程度受伤。后杨某甲(已判决)到场与张某某发生争执,杨某某伙同杨某甲(已判决)将张某某殴打致伤。经韩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张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杨某乙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鉴定意见,视频监控等。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对被告人杨某某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永刚

2020年3月4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0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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