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住广东省乐昌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5日由乐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3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其位于乐昌市**镇**中学对面**摩托车店内接受多人“六合彩”赌博投注,并将投注情况报给其上线。至案发之日,被告人杨某某共计接收赌博投注累计两百多期,赌资约八十多万元,从中获利约五万多元人民币。2019年12月3日,杨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玲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乳源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涉案光盘2张随案移送至乐昌市人民法院;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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