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1196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贵州省惠水县**街道办事处**社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惠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0日被惠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0时许,被害人杨某乙受其侄子杨某丙邀请到杨某丙家中(惠水县**街道办事处**社区**栋**单元**室)商量事情,期间被告人杨某甲从外面喝酒后回来,到儿子杨某丙家中坐,被害人杨某乙劝哥哥杨某甲少喝点酒,后两人言语不和便在杨某丙家中发生争吵并扭打在一起,双方被杨某丙劝开后杨某甲返回隔壁家中,被害人杨某乙想到自己的物品放在杨某甲家中,便朝杨某甲家走去欲取回自己的物品,当被害人杨某乙走到被告人杨某甲家门口处时,被告人杨某甲持尖刀将被害人杨某乙腹部杀伤,后二人扭打倒地,被随后赶到的杨某丙将两人拉开。经惠水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乙损伤程度进行鉴定:杨某乙之损伤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破案报告、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3、证人杨某丙杨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酒后因家庭琐事持刀杀伤他人,经鉴定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满珍

                              检察官助理 陈  丹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四册、检察卷一册、光碟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