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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9]759号

被告人杨某甲劲,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87********,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汉族,小学文化,搬运工,住阳江市江城区**村**村**号。2015年3月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6年4月7日被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某某。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3日3时某某,被告人杨某甲劲和朋友周刘某某等人在阳江市江城区慕尚酒吧BOSS9卡座饮酒,被害人敖某某和朋友陈某某、李某某根、林卓颖也在该酒吧大厅总裁2卡座饮酒。期间,陈某某见到以前一起饮过酒的周刘某某,便招手周刘某某到总裁2卡座坐,当周刘某某来到该卡座时,陈某某伸手用力强拉周刘某某到座位上,致周刘某某跌倒在座位上,李某某根乘机伸手摸了一下周刘某某的胸部,遭到周刘某某的反抗。周刘某某爬起身站在座位上要离开时,被李某某根用手拖住了脚不让离开,周刘某某一怒之下朝某某某某根的左肩部踢了两脚。陈某某、敖某某看见后,即上前与周刘某某理论。期间,敖某某为了让周刘某某向某某某某根道歉,推了两掌周刘某某的肩膀并与周刘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杨某甲劲听到周刘某某与敖某某等人的争吵声,便冲过来。周刘某某告诉被告人杨某甲劲,其被总裁2卡座的客人摸了胸。被告人杨某甲劲以为是被害人敖某某摸了周刘某某的胸又遭到敖某某的语言挑衅,于某某裤袋中拿出一把“牛柏叶”小刀捅向敖某某的腹部,致使敖某某受伤。

经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司法鉴定中心初步鉴定,伤者敖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损伤致残程度评定为十级。

2019年9月13日,公安人员在阳江市江城区慕尚酒吧大门口对面的草地将被告人杨某甲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某某;5.辨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文书;7.其他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劲自愿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楚云

2019年12月25 日

附注:

1.被告人杨某甲劲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3册、散页1张(释放证明书)。

3.随案移送光碟2张。

4.随案移送认某某告知书1份,认某某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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