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68********,布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住**镇**村**组**号。1990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罗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7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罗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元;2007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罗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2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罗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7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罗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6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1日被罗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在罗甸县看守所。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下旬一天凌晨0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独自窜至罗甸县龙坪镇红河大酒店一楼厨房,盗取厨房内的五个高压锅(没有提供相关票据,无法进行价格认定),后将高压锅卖给收废品的成某某;时隔一两日,被告人杨某某又窜至罗甸县龙坪镇红河酒店楼顶,将红河大酒店楼顶安装用于空调的铜芯电缆线和电线盗走,并当场将电缆线和电线剥皮,后将电缆线和铜芯卖掉;一两天之后的凌晨0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再次窜至罗甸县红河大酒店楼顶,使用同样的方式方法盗窃铜芯电缆线和电线,将盗窃所得的电缆线和电线当场剥皮后卖掉。以上被盗窃物品后经罗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铜芯线价值人民币956.9元、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266.3元。
2.2020年05月22日0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罗甸县龙坪镇环城路罗甸县人民检察院斜对面“捌号宾馆”后面的墙角处盗取被害人秦某某的电线。被盗窃物品后经罗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铜芯线价值人民币676.9元。
3.2020年07月20日凌晨0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罗甸县龙坪镇苗苗幼儿园旁被害人易某某正在装修的家中,将刚安装好的4卷6平方铜芯电线、2卷4平方铜芯电线、2卷2.5平方铜芯电线、6卷1.5平方铜芯电线盗走。以上被盗窃物品后经罗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铜芯线价值人民币37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成某某、覃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易某某、秦某某、费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罗价认字〔2020〕24号价格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多次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雪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罗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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