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子长县院刑事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市**镇**路**小区,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经子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子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子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和高某某(已判)在瓦窑堡镇十字街闲逛,想偷点东西换取海洛因,二人来到****对面的三楼一家户家,杨某某在楼梯口望风,高某某进去看见床上有一部天蓝色的直板手机,然后就将手机拿走,二人一起和鲁某某换了价值500元的毒品。
2、2019年8月份左右,杨某某和高某某在子长市中兰坪溜达,发现铁路桥下面有一辆出租车没有人,副驾驶座上放着一部手机,然后就将车门打开将一部蓝紫色的手机拿走,二人一起到鲁某某处换了价值500元毒品海洛因。经鉴定,被盗物品的价格共计66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高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及照片;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晓燕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子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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