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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地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认诉〔2019〕6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79********,汉族,中专文化,自由职业,现住广西百色市平果县马头镇**路**号***苑一期*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月**日被田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田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22日本院退回补充侦查,12月6日补充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间,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姚某某、杨某某、姚某某、姚某某、谭某某(五人已判刑),为了倒卖土地牟取利益,以永久性承租方式,非法向田林县乐里镇新昌村弄涯屯的黄某某、黄某某、班某某、黄某某(玲)、黄某某等人购买了位于该屯“渭华沟”处的一片山地,但黄某某等人并没有土地使用权证。杨某某、姚某某等人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便将该片山地开挖平整,后又将土地分块以永久出租的方式分别出售给陈乾友、谭远山、姚茂坤等25人用于建房,得款1388850元。经百色市国土资源信息测绘中心现场测绘,杨通领等人开挖平整的该土地面积为25.3262亩。经田林县国土资源局证明该土地属于林地。经田林县林业局鉴定,被开挖平整的林地种植条件已被严重毁坏,已难以恢复原状。经百色市林业勘察设计院鉴定,被非法占用林地上已经修建房屋、道路、未建房屋的林地也已进行场地平整,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会,难以恢复原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情况说明、土地出租合同书、土地转租协议书、山地出租合同书及收据、汇款单存根、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姚某某、陈某某、罗某某、罗某某、熊某某等、余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杨通领及其同伙姚元思、杨长乐、姚某某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通领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了被占用农用地的用途,面积25.3262亩,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被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通领具有自首情节,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运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30-42个月,并处罚金60000-100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先理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通领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补充材料1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田检刑认诉〔2019〕6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79********,汉族,中专文化,自由职业,现住广西百色市平果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6月26日被田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田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22日本院退回补充侦查,12月6日补充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间,被告人杨某甲伙同姚某甲、杨某乙、姚某乙、姚某丙、谭某甲(五人已判刑),为了倒卖土地牟取利益,以永久性承租方式,非法向田林县乐里镇新昌村弄涯屯的黄某甲、黄某丁、班某某、黄某乙、黄某丙等人购买了位于该屯“渭华沟”处的一片山地,但黄某甲等人并没有土地使用权证。杨某甲、姚某甲等人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便将该片山地开挖平整,后又将土地分块以永久出租的方式分别出售给陈某某、谭某乙、姚某丁等25人用于建房,得款1388850元。经百色市国土资源信息测绘中心现场测绘,杨某甲等人开挖平整的该土地面积为25.3262亩。经田林县国土资源局证明该土地属于林地。经田林县林业局鉴定,被开挖平整的林地种植条件已被严重毁坏,已难以恢复原状。经百色市林业勘察设计院鉴定,被非法占用林地上已经修建房屋、道路、未建房屋的林地也已进行场地平整,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会,难以恢复原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情况说明、土地出租合同书、土地转租协议书、山地出租合同书及收据、汇款单存根、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姚某戊、陈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熊某某、余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及其同伙姚某甲、杨某乙、姚某乙、姚某丙、谭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了被占用农用地的用途,面积25.3262亩,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被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运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30-42个月,并处罚金60000-100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先理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补充材料1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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