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XX市XX区XX镇XX村X组XXX号。2010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X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2年9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8日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哈尔滨市XX区XX路XX号XX网吧上网,趁网吧管理员熟睡之机,将网吧收银台内现金人民币1,682元盗走。
经侦查,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1月4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绥化市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在侦查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明鸣
2020年2月24日
附:1.现被告人被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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