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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某盗窃案罪案件)(公开版)_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小区南门*****室。2019年12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1日晚,杨某某在其位于韩城市新城区矿馨园小区的租住房内,趁赵某某上洗手间之机,私自用赵某某手机上网从借呗、花呗、京东白条及安逸花等四个网络借贷平台软件中共贷款31000元,并把所贷钱款全部转入其手机支付宝和微信账户中,后删除赵某某手机网上贷款记录。案发后,杨某某向被害人赵某某退还8000元。其余赃款用于杨某某个人生活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属坦白;案发前主动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提请对被告人杨某某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洪福

(院印)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韩城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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