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镇政府**街*号,现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江北**加油站侧一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谢某某(作案时未满16周岁,另案处理)在梅江区第***医院宿舍科技楼楼下窃得一辆宇锋牌白色女装摩托车(折值人民币1367元)。破案后,被盗车辆已起获发还。
2、2020年2月3日4时26分左右,被告人杨某某、谢某某在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路**-**号门口窃得一辆春风牌黑色男装摩托车(折值人民币14836元)。破案后,被盗车辆已起获发还。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共盗窃二次,盗得两辆摩托车,共计价值人民币16203元。
2020年2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了失盗的两辆摩托车;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杨某某的人口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李某某、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雯丽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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