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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7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来凤县,住来凤县**乡**村**组**号。2018年11月23日杨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两千元;2019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龙山县**街道**路闲逛,发现丰彩超市对面一条小巷内停放有摩托车。杨某某进入小巷后,发现被害人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五羊本田牌女式两轮摩托车没有上锁,便将该摩托车推出巷外,在**路附近一摩托车维修点更换了锁套,后以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胜永。该被盗摩托车已被追回并发还给鲁某某。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4000元。

2020年1月10日,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接受证据清单及相关书证、前科资料、发放文书及照片、扣押文书及照片;(2)证人证人:证人鲁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7)其它证据: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摩托车1辆,价值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累犯、被盗物品被追回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春莉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龙山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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