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4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青海省西宁市,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路**号**栋**室。因犯抢劫罪,于1990年5月5日被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995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6月6日被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0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6月25日被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未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行至本市城中区**路**路东侧时,欲以拉车门的方式寻找未锁车门的车实施盗窃,后其行至**宾馆附近时,发现被害人顾某某的青A6****白色众泰车副驾驶车门未锁,其遂进入该车内寻找财物,并从车内副驾驶正前方工具箱内盗得现金人民币三万元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1月2日17时在其位于本市城中区**路**号**栋**室的住处内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赃款21113.5元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其余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钱包一个;2.书证:户籍信息、报案材料、前科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杨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等;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盗窃作案一起,涉案金额达3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具有犯罪前科,对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内处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晁雄德
(院印)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光盘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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