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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230224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住泰来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5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2月6日镇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0月,在镇赉县**小区**号楼**单元楼下,将楚某某电瓶车上的两块电瓶盗走变卖,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199元。

2、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1月4日,在镇赉县**小区楼下,将王某某电瓶车上电瓶盗走变卖,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332元。

3、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1月7日,在**门市门前,将孟某某电瓶车上的电瓶盗走变卖,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596元。

4、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1月4日19时30分许,在镇赉县**公司对面秦某某家,将农用叉车上的两块电瓶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916元。

被告人杨某某盗窃作案四次,总价值20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说明、户籍证明、释放证明、判决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扣返清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楚某某、王某某、孟某某、秦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镇赉县价格认定结论书;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敏

(院印)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镇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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