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经王某某介绍,以进烟用款为由,使用伪造的滑县新区**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滑房权证新区字第10024***号)作抵押,与被害人孔某某签订借款协议向孔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杨某某失去联系,未按借款协议返还本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伪造的房产证一本;2.被告人杨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抓获经过、到案证明、羁押证明,借款协议、借据、房权查询证明,滑县公安局老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杨某某洛阳房产相关民事判决书、不动产权登记记载表、房产拍卖截图,被告人杨某某注册的洛阳**商贸有限公司注册信息、纳税明细、相关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复印件,收到条;3.证人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孔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延红娟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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