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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街**委,住四平市铁西区**街**号楼**单元**室。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双辽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在四平市七道街“三姐”处以600元人民币价格购买0.5克冰毒。杨某某在吸食其中0.2克冰毒后,于2019年10月29日与马某某在电话中约定以800元人民币价格贩卖给马某某剩余的0.3克左右冰毒,而后二人约定在四平市铁西区七道街****小区附近****店门前马路上交易,当日晚约11点多,二人见面后,马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付了杨某某280元人****,二人约定剩余钱在2019年10月31日再给,后马某某又于2019年10月31日通过微信转账给杨某某500元人****,马某某共计转账给杨某某780元毒资,杨某某以现金的方式给付“三姐”600元毒资,获利1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双辽市公安局禁毒大队现场检测报告书、双辽市公安局社区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来源、发案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等;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系毒品再犯,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予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海波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65页。

3.随案移送光盘三张。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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