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46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02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11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3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23时,被告人杨某某与购毒人员刘某某商定,以人民币800元向刘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随后,被告人杨某某来到珠海市香洲区**广场,将一包毒品藏匿在附近的“**”广告牌上,并将放置位置告知刘某某。2019年10月17日凌晨1时,刘某某前往上述地址准备取走毒品时,被民警现场抓获。民警从刘某某处查获毒品一包(经鉴定,净重0.51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10月17日14时,被告人杨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南屏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物证;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莹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899******;
2.卷宗4册;
3.作案工具手机1部随案移送,请一并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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