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阳检刑诉〔2021〕12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红石桥乡**村**组,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1年1月20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2月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11月份,被告人杨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榆阳区红石桥乡**组集体林地内陆续毁林推地,用于耕种。
经榆阳区林业调查设计院鉴定:推毁林地面积为12.59亩,地类为特灌林地,属林业用地,林种为防护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
证人杨某甲、尚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现场勘验等笔录;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郝艳霞
检察官助理 殷壮壮
2021年2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红石桥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31****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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