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41968********,水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雷山县,住雷山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榕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榕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得知有人收购红豆杉树皮入药,被告人杨某某意欲寻找红豆杉树皮出售。经过走访打听得知在榕江县**乡**村附近生长得有红豆杉,于是在2017年8月18日晚,杨某某驾驶自己的摩托车窜至榕江县**乡**村**组“**田边”,用随身携带的平口起子将“**田边”的四株疑似红豆杉(其中二株分叉柴)进行剥皮,并将树皮放进编织口袋用摩托车托运回家。杨某某将到**乡**村**组剥皮得来的树皮以及从他处收购疑似红豆杉树皮在家予以晒干,拟出售。2017年9月份,杨某某再次骑车窜到**乡**村**组在其剥树皮位置的旁边水田偷鱼,在捉鱼的过程中,被**村群众发现,杨某某弃车逃离现场。经榕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从杨某某家查获的30.6公斤疑似红豆杉树皮为红豆杉植物,为国家一级保护珍稀植物;被毁坏的树种为红豆杉又名紫杉,为国家一级保护珍稀野生植物,被毁坏林木有4株,蓄积为1.3342立方米,树干树皮均被环剥85%以上,有2株树叶已全部枯黄另2株正在逐步加速枯黄,因此林木毁坏程度严重,最终将导致林木死亡。
2020年5月5日杨某某在湖北省阳新火车站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上网逃犯移交接收证明、情况经过、提取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毁坏珍贵树木4株,折合活立木蓄积为1.3342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百灵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随案移送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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