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刑诉〔2021〕4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镇**村委**村**号,住揭西县**镇**村委**村,无前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8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0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于2021年1月6日向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20日将案件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至2020年11月16日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在揭西县**镇**村委**村其老厝内,先后容留吸毒人员洪某某以注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7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现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指认笔录、指认说明,房屋所有权证明,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检验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杨某甲、洪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容留他人注射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叙钊
2021年2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另附材料若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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