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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甲寻衅滋事案,张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某某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 **,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79********,汉族,专科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镇**村**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10月24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9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镇**村**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6月25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7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一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将上述二案并案处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杨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杨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张某甲、杨某甲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

2019年3月17日凌晨1时多,被告人张某甲和被告人杨某甲在位于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梅云街道办事处**社区**桥头南侧的广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喝酒后准备离开时,张某甲无端打砸酒店一楼前台桌子上的物品、茶几和花盆等物品,杨某甲看到后也跟着动手打砸。随后杨某甲看到曾某某自己有过节的酒店工作人员胡某某,遂伙同张某甲以及两名男子(身份不明,现在逃)对胡某某和另一名酒店工作人员柯某某进行殴打。经揭阳市价格认证管理局认定,被损坏的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015元。经鉴定,柯某某、胡某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案发后,张某甲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柯某某、胡某某、广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某的谅解;杨某甲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柯某某、广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某的谅解。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杨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10月24日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情况说明、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马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柯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揭阳市榕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揭阳市价格鉴定认证管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作案现场监控视频。

二、危险驾驶

2019年10月24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粤V76****的普通轿车途径S236省道揭阳市普宁市大坝镇寨河路段,与郭某某驾驶的车牌号码为粤VQ****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甲逃逸,后于当天4时多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对张某甲现场吹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酒精含量为188mg/100ml。经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检验出张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8.6mg/100ml。普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9年10月27日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甲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张某甲赔偿郭某某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郭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轿车一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释放证明书、其他证明材料;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以上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以上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舜鑫

(院印)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杨某甲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光盘二块。

3.被告人张某甲、杨某甲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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