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甲抢劫案)(公开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乡**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诏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通过微信向被害人许某某点餐(奶茶、炸鸡),后许某某驾驶一部黑色小龟牌电动摩托车将杨某甲点餐的奶茶、炸鸡送至诏安县**乡**饭店门口,后二人在门口碰面。碰面后杨某甲要求许某某顺路载他去农信社附近,许某某同意。在路上,杨某甲想到自己没有交通工具,想要占有许某某的电动车。当许某某载杨某甲到农信社附近时,由于农信社附近路段灯光亮、出入人员较多,无法下手,于是杨某甲又要求许某某载他返回**饭店。至饭店后,杨某甲假借让朋友拿钱出来付款,等了几分钟后,又要求许某某载他再次返回农信社,由于当许某某尚未拿到点餐款,无奈只能同意。当许某某再次载杨某甲从饭店前往农信社,途经**园的水泥路时,杨某甲想到此时路边没有路灯及四周没有行人,随即用左手捂住许某某的嘴巴,右手持一把水果刀架在许某某的脖子上,并用言语对其进行威胁,迫使许某某不敢进行反抗,后杨某甲抢走许某某所骑电动车并逃离现场。

2020年1月7日23时,被告人杨某甲主动到诏安县公安局投案。

经鉴定,涉案的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22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电动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3.证人黄某某、罗某某、杨某乙等3人的证言;4.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诏安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7.诏安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持械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且全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杨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茂坚

代理检察员:沈雯悦

(院印)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诏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