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惠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77********,汉族,群众,初中毕业,个体商户,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镇**村**街**号,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经过预谋,在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与兴隆铺路交叉口向西约300米路北处,戴上黑色口罩,趁被害人赵某某在豫*****号雪佛兰车内主驾驶位上打电话之际,打开车门,坐到副驾驶位上,采取用左手臂勒被害人赵某某的脖子等暴力手段,向被害人索要钱财,被害人赵某某奋力挣脱离开车辆时,被被告人杨某甲用左手抓住其衣领,被害人赵某某挣脱后摔倒在地并受伤,后被害人赵某某跑离现场,被告人杨某甲将被害人掉落在主驾驶座处的1部vivoX23手机(8+128G)抢走,并将被害人的汽车钥匙拔掉抢走,锁上汽车后逃离现场。后被害人赵某某配汽车钥匙花费人民币830元。
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所受颈部擦伤、左肩部软组织挫伤、右肘部皮肤擦伤构不成轻微伤;上述vivoX23手机1部价格为人民币130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指认赃物、现场、藏匿所穿服装地点、逃跑路线等照片、诊断证明、vivoX23手机串号、转账记录、报案材料、到案经过等;2.证人周某某、杨某乙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伤情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长海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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